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2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12828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庄。因本案于2021年1月11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0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豫QM****小型轿车至本区**街道**路**学校附近时,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为104mg/100ml。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系醉酒。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样酒精浓度为112mg/100ml,无从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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