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安徽省郎溪县人,身份证号码3425221963********,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郎溪县**镇**小区**栋**室,户籍地郎溪县**镇**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独自驾驶皖P*****号小型轿车从郎溪县新发镇东夏街道驶往郎溪县建平镇国购小区,20时许行驶至建平镇凤飞路欧家庄路段处时,被执勤的钟桥交警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00mg /100ml,后将其带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8.0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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