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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安检二部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2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安达市**镇**村**组**号,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安达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9日被安达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绥化市公安局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黑E****Q号长安牌小型轿车,从安达市铁西亿丰小区出来,途经安达市铁西第二医院门前时,被执勤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mg/100ml。2020年12月1日,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含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绥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达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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