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宿区检刑四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3231983********,汉族,大学专科,中共党员,宿迁市宿城区**局办事员,住江苏省宿迁市苏宿工业园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宿迁市宿城区**小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宿迁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 20时1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ND****号小型轿车沿宿迁市洋河新区洋屠线由南向北行驶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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