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陵检部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01987********,汉族,小学程度,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郝银君,山东颜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7日14时27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沿德州市陵城区武佑街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街**路交叉路口时,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五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送检的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等书证;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德州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室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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