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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1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6月14日22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路延长线北侧**西路由*向*行驶至**小区*号楼与*号楼前路口东侧时停车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4.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民警查获时具有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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