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90041959********,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楼**村**号,现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16时4分,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济南市莱芜区西海公园西沿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葛洲坝水务(莱芜)有限公司处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莱芜区大队的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6mg/100ml,后带其到济南市**医结合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鉴定,吕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0.4±3.8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其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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