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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烟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8********,汉族,中专文化,山东**集团有限公司职员,现住烟台市莱山区**小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莱阳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年6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9年12月2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烟台市莱山区山海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总部基地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法医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09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本院认为,吕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考虑其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悔罪态度良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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