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程度,青岛**化工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青岛市黄岛区江山南路**号**号楼**单元1604户。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2日22时42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行至青岛市黄岛区**路疏港高架桥下时,与孙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民警发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有酒驾嫌疑,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4mg/100ml,后经对吕某某血液提取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110.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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