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杏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 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4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山西省静乐县,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路**村**小区**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12日14时01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浙C****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杏花岭区**街**路交叉口时, 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55mg/100ml ,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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