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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4********,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镇**委**村**号,现住于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1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持C1E证驾驶苏DY****号小型轿车,沿武进区雪堰镇雪太线由北往南行驶至悦欣庭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吕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抽取其血样鉴定,吕某某体内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9.5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的被不起诉人人口信息表等书证;

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出具道路监控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吕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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