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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31988********,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村*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凌晨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粤EK****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双塔路出艺洲路东318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8.3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25日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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