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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路**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3日14时01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冀**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到**省道曲阳县**村东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吕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后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液进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96.8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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