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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726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10日被杭锦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锦旗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05日23时05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蒙K**号众泰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杭锦旗锡尼镇学府 小区门前道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学府小区门口处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检验,吕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3.23mg/100ml,已达到醉酒状态,属于醉酒驾驶。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锦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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