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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汉族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231963********,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家住榆中县******号,农民。2020年11月24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27日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4日23时29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小轿车行驶至榆中县城南关桥头路段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70.6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61mg/100ml,且系初犯、偶犯,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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