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6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地为江苏省阜宁县,住阜宁县**街道**城**号楼**室。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苏JM****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阜宁县阜城镇射河南路南方花苑门口路段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吕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8.9mg/100ml。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悔罪态度较好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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