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满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11996********,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2021年1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9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街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7日21时32分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冀F*****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保定市满城区某某路某某街交叉口**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检测值为132.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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