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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1〕Z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3197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道**号,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街**栋**单元**号。2020年10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21时47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的紫色奥德赛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莲池大街交叉口西100米处时,被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交警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08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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