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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81991********,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30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张家口市西苑路奥京酒店附近吃饭喝酒。当日21时30分许,吕某某酒后驾驶奇骏轿车(车牌号:冀G3****)从奥京酒店出发,沿西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新春街左转,沿新春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双虹桥,行驶至工业横街被交警一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8.40mg/100ml。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1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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