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6********,汉族,大学本科学历,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安县**镇**村**组**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0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京HF****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沿冠云路由东向西行驶到汇元大酒店西侧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1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其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对吕某某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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