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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号住该地。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开发大街与创业路被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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