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31974********,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镇**村**号,住该地。2020年3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1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藁城区开发大街与创业路被机动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5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表示悔过,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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