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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9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乐寿镇**村**号,职业:无业人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冀J*****小型轿车,行驶至裕华区方兴路东头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数值为126mg/100mL,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8.3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吕某某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酒精检测数值较低,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且无其他加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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