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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行检公诉刑不诉〔2020〕7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71956********,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行唐县****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行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31日被行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行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19年7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14时27分许,吕某某驾驶冀A*****小型轿车沿行唐县市同派出所门前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到派出所北侧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15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行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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