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赞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9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镇**村。2019年9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下午24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摩托车从赞皇县中学往赞皇县饶羊村方向行驶至三里桥附近时被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静脉血酒精含量为87.1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接受公安交警大队的十日教育管理,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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