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二部刑不诉〔2020〕50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乔柳行村47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8日14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豫NG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余姚市兰江街道开丰路由北往南行驶至开丰路中石化加油站门口处时,与由毛某某驾驶的浙B85RD2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毛某某报警,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民警查获。民警在询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情况时发现其有涉嫌酒后驾车嫌疑,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10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根据余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余公交认字﹝2020﹞第G2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赔偿了毛某某损失,取得了毛某某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书证查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复印件、人口信息、照片说明、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调解协议、谅解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驾车光盘,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系初犯,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特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08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