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鄞检刑不诉〔2021〕8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330283198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路**弄**号**室。因本案于2021年2月2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8日向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该院根据管辖规定,于当日移交本院办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2月2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6****号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51**号附近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随即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吕龙杰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8mg/100ml,于是民警按规定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带至李惠利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血液乙醇含量为138mg/100m。到案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驾驶证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单复印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血样登记表等;
2.证人卓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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