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71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务工,住诸暨市**镇**路**花园**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浙浙DA****号小型轿车从诸暨市**镇**路**烧烤摊出发驶往**镇**路**方向,2时2分许,途经**镇**路**号复方,与路中心花坛中的电线杆发生碰撞,造成吕某某轻微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经绍兴文理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
经诸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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