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41981********,汉族,初中文化,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0 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6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皖D*****号“奇瑞”牌小型轿车,沿潘集区珠江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区五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已签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安徽省关于审理“醉驾”刑事案件量刑工作指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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