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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高安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闽******小型轿车,行驶至晋江市**路**路段时,被晋江市公安局执勤人员当场查获。经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检测,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5.5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液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天行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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