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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