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冀C*****的小型汽车行驶至秦皇岛市海港区老秦山公路与民族路交叉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吕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7.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其无前科劣迹,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