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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米易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攀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421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攀枝花市米易县,住四川省米易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 2020年6月23日被米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有17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黄启兵,四川安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米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川******普通两轮摩托车搭乘他人,行至米易县攀莲镇宁江路肖妈停车场路口时,被米易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随即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63. 4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米易县人民医院提取人体血样。2020年6月18日,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人体血液检见血液酒精含量,其含量为109. 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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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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