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自井检一部刑不诉〔2020〕Z5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21988********,汉族,四川省南充市人,专科毕业,四川**银行南充市**支行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花园**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4日,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RV****小型轿车从自流井区十字口经富台山隧道往汇东高新区方向行驶,00时42分,行驶至自流井区富台山隧道内,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吕某某的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毫升,吕某某对测试结果无异议,民警依法将吕某某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吕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2.7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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