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48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98********,汉族,专科毕业,贵阳市观山湖区**酒店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巷**号**栋**单元**号,住贵阳市云岩区**路**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0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24日交办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贵A****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邓某某行驶至贵阳市云岩区北京东路狮子山隧道路段时,与兰某某驾驶的贵A****6号小型普通客车、汤某某驾驶的贵A1***8号小型轿车、张某某驾驶的贵A6***8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导致四车受损,贵A****5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乘客邓某某受伤。民警在对该起事故的处置过程中发现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02.7mg/100mL。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2.6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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