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专科毕业,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资溪县**镇****五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18时至22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涂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资溪县**酒楼(****市场桥头位置)吃饭饮酒,期间吕某某喝了5至6瓶青岛啤酒。吃完饭后,涂某某驾驶赣******飞度牌黄色小汽车送吕某某至**宾馆楼下,二人因男女感情问题起了争执。后吕某某又驾驶赣******汽车将涂某某送至资溪县****宾馆,在宾馆前台处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拉扯,涂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吕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积极配合。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6.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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