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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资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919**********,汉族,专科毕业,在外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住资溪县******五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8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资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资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晚18时至22时期间,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与涂某某、刘某某、孙某某在资溪县**酒楼(****市场桥头位置)吃饭饮酒,期间吕某某喝了5至6瓶青岛啤酒。吃完饭后,涂某某驾驶赣******飞度牌黄色小汽车送吕某某至**宾馆楼下,二人因男女感情问题起了争执。后吕某某又驾驶赣******汽车将涂某某送至资溪县****宾馆,在宾馆前台处二人再次发生争执拉扯,涂某某遂拨打110报警。吕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并积极配合。

经江西博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吕某某的静脉血中酒精含量为106.7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抚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资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资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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