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永检刑不诉〔2020〕Z6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重庆市永川区人,住重庆市永川区**小区**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2月27日被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4日20时16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渝A9****小型轿车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大什子路口路段行驶,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经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99mg/100ml,后又抽取静脉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8mg/100ml。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