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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80********,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4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贵H****4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贵州省镇远县步行街往联合街方向行驶,于21时14分行至镇远县西门街路县医院10米(一般城市道路)处被镇远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对吕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测试结果为84mg/100ml,经血液检测鉴定,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2.57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悔罪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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