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37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汉族,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11985********,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组,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乡**村*组,无前科劣迹,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5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吉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春市二道区英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长春国际物流经济开发区实验学校门前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4.9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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