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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安区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32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村委****号,住云浮市**街道**华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云浮市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8日将本案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25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粤******号小型轿车,从云浮市云城区**街道**石材厂出发,往云浮市区方向行驶,途经云浮市G324线1169km+900m处(云浮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四中队门前)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经对吕某某进行现场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99mg/100ml。随后,吕某某被带至云城区安塘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广东省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该静脉血液进行血中乙醇定性定量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3.5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标准,吕某某的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鉴于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主动配合公安机关依法检查且未造成交通事故或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未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或者交通违章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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