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吕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丹阳市导墅镇马桑线0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