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丹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江苏**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江苏省丹阳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丹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苏LY****号小型轿车,沿丹阳市吕蒙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丹阳市导墅镇马桑线0公里1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吕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案件侦破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镇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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