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微生活员工,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P****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县泰和南路和建设西路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