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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36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88********,汉族,大专文化,仙居微生活员工,住浙江省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9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30日19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3P****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县泰和南路和建设西路交叉口处被交警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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