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曾用名吕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223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乡**村**组**号,现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街**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被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白光明,甘肃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兰州市公安局西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23时许,吕某某和郭某某、董某某、刘某某在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的一家饭馆吃饭。期间一共喝了一斤左右“青稞”牌白酒,吕某某喝了大概一两左右的白酒。2019年12月13日0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沿兰州市西固区清水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清水北街旧货市场西门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西固大队查获。经甘肃中科司法物证技术鉴定中心检验,吕某某血样中酒精(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2.69㎎/100m1。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查获经过及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郭某某、田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因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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