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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顺检一部刑不诉〔2020〕27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顺庆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5日被顺庆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8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9日23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号小型汽车搭乘周某某行驶至南充市顺庆区滨江北路时,被路检交警查获,现场呼气式乙醇检测结果为:123mg/100ml,经抽血送检,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8.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2020年4月30日在值班律师在场提供法律帮助的情况下具结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犯罪。吕某某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119.1mg/100ml、路检查获、悔罪态度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以及危险驾驶罪相关处罚细则,可以罪轻不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危险驾驶犯罪罪轻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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