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90********,汉族,大学本科,餐饮服务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镇**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南江镇“格林郡”小区至南门桥方向行驶。20时30分许,当其行驶至南江县南江镇仿古街路口处,被南江公安局 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测试,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1.4mg/100ml。2020年3月13日,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吕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户籍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检验鉴定意见;交通安全现场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社会危险性较小,且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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