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郎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漯河市人,身份证号码4111231978********,汉族,高中文化,郎溪县**镇**有限公司员工,住公司宿舍(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乡**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郎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郎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豫******小型轿车(车载张某某、冀某某)从郎溪县**镇**有限公司门口驶往**集镇,当其驾车行驶至郎溪县十定路800米路段处时,被执勤的郎溪县公安局交管大队钟桥中队民警查获,当场对吕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度检测,结果为106mg /100ml,后带其至宣城和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9.5mg/100ml,已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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