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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崂山检一部刑不诉〔2020〕300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曾用名吕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5211987********,汉族,大学本科,山**建设有限公司工作,现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花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路**号)2019年4月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吕某甲于2019年1月30日21时许,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崂山区同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劲松八路路口时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吕凤柱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2019年2月12日主动到案。

乙醇检验报告:在吕凤柱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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