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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齐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系山东省齐河县**街**号**号楼**单元**室,现住齐河县城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0日15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白色斯柯达鲁******号小型汽车自齐河县阳光广场至齐河县职业中专,后与他人发生打斗受伤后转入济南市千佛山医院治疗,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齐河大队接警后赶往千佛山医院,由千佛山医院医护人员抽血备检。经检验,吕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8.4mg/100ml。后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吕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以上犯罪情节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信证实吕某某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吕某某的供述、证人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所作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吕某某驾车监控视频、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能够证实吕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3.归案情况说明证实吕某某系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齐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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