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19〕11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中共党员,户籍地住址江西省广丰县泉波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粤BF2****小汽车,行驶至广州市番禺区市莲路进龙涌东路东51米处的时候被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9.4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0日
附:本案是认罪认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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