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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193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性,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79********,汉族,初中,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住成都市成华区******茶楼**宿舍内,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30日01时50分,吕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越野客车,沿府青路二段由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成华区府青路二段与虹波路交叉口时,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五分局民警挡下检查,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87毫克/100毫升和86.2毫克/100毫升,吕某某对结果无异议。到案后,吕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资料、证人证言、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酒精含量鉴定报告、到案经过、对犯罪嫌疑人吕某某的询问笔录、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身份信息、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等证据。犯罪嫌疑人吕某某亦供认不讳,与案件其他证据材料互相印证。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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