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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冷检二部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现住冷水滩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该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冷水滩区香格里拉酒店往凤凰园跃进方向行驶,当行至梦想家园小区路段时,被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冷水滩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对其进行抽血检验。经永州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5.53mg/100ml。

经湖南省**有限公司鉴定:无号牌(车架号尾数02133)二轮车属于两轮普通摩托车,符合机动车定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身份信息、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和现场照片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了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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