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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吕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4011975********,汉族,中专,务工人员,群众,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公安分局成吉思汗大街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赵陵铺路北郡小学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1mg/100ml,随即抽取犯罪嫌疑人吕某某静脉血并送检,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吕某某静脉血中含有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7.62mg/100ml。

本院认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仨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认罪认罚情节,无其他法定从重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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